黄金期货的我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当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补足应缴付的保证金时,为了降低由于保证金杠杆作用所引发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有关合约将被强行平仓,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己负责。因此对不太熟悉黄金期货的投资者来说,一定要随时关注自己仓位以及价格变动情况,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从而避免被强行平仓而导致损失。
二、黄金期货的交割
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规定,黄金期货交割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0克,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2.质量规定:
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黄金,必须符合国标GB/T4134-2003,其中金含量不低于99.95%。
外形及块重。交割的黄金应为锭,每块金锭重量为1000克或3000克。
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1%,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仓单须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必须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的品牌。
指定交割仓库和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均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此外,由于增值税问题,目前黄金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是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的,必须在最后交易日之前进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