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倾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月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帐户,并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的手续。
在未使用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需调整殊户限倾和客户名称时,应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对账单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帐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帐户的手续。
二、外汇账户的撤销
按照规定,外汇帐户使用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通知书”,并对该账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帐户时,其外汇余倾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帐户说明,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帐户的,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